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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交站务设施考核评价办法

文章出处:admin 人气:发表时间:2021-09-21 2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公共交通站点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公交站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公交站台设施完好、整洁,提高公交站务设施的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10)、《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2017)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站点是指依法设置的公交线路普通首末站及中途站(不包含大型公交场站)。公交站务设施是指在公交站点设置的站台、候车亭、站牌、广告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公交站务设施的建设、管理、营运和维护的相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公共客运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本考核办法相关工作。市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考核办法的具体实施。站台经营者是指具体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公交站务设施的企业。

  第五条 考评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影响考评办法实施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站台

   

  第六条 公交站台建设和验收应遵循《城市公共汽电车车站设施功能要求》(JT/T 1118—2017)和本市相关规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应统筹市内公交站台的日常保洁工作,实行相关企业业主责任制。保持站台清洁无污渍,无乱张贴、乱涂写等情况。

  第七条 行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公交站台内的设施建设、维护、站牌内显示营运线路相关信息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整理上报检查情况,对不符合站台设施要求、站牌营运线路相关信息不完善的公交站点,责令站台经营者及公交营运线路企业立即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站台经营者应对站务设施进行专人管理,做好日常设施检查并确保公交站点设施显示的信息完整准确及营运设施安全。

  第八条 公交营运线路的新辟、延伸、调整、新增、变更撤销或报停等,由相关营运企业将线路情况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行业管理部门,由行管部门相关人员按文件要求进行处理,以确保信息变更准确无误。如营运线路企业未将站务设施存在相关问题上报行管部门,则行管部门须督促公交企业限期整改,若逾期仍为整改,则行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做为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的依据,并依据《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公交站台设施如有新建、迁移、撤销或拆除,则公交站台设施建设企业应提前3日上报行业管理机构,由行业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待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迁移、改造或毁坏站台设施。

  第九条 行业管理机构、站台经营者应及时建立和完善经营站台的档案信息,内容应包括审批文件、现场实景图、街路平面图,站牌数量、站亭数量、站台名称、途径公交路线信息、设施尺寸功能配备、设施设置具体街路位置及地标参照物影像等站台设施文字资料和电子资料,及新建、改建、维修、迁移、清洁、移交等重要时间及文件。招投标、经营和验收合同等文件资料及相关部门的文件应真实完整。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站台经营企业档案信息真实完整及信息更新等情况。

  第十条 站台站点名称由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命名,站名与公交线路营运许可名称一致,与公交车辆语音报站器统一,站台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站名。行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对站台冠名审批文件、站点名称、语音报站名称进行检查核实,发现擅自变更站台站名,应对经营站台企业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并要求站台经营企业立即整改,如不整改按涂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行业管理机构申请更改:

  1.因城市建设需要,站台发生迁移或弃用;

  2.站台名称存在严重误导乘客的情况;

  3.与站台名称命名有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筑物、旅游景点、单位等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

  4.其他必须更改站台名称的情况。

此文关键字:长春市,公交,站务,设施,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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