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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江门市

文章出处:admin 人气:发表时间:2022-02-28 13:01

图解文件:《江门市城市容貌标准》

解读文本:《江门市城市容貌标准》



JMBG2022003

江城管〔2022〕12号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

《江门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城市容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27日


江门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提高市民的市容维护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城市容貌现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绿化、公共场所和设施、户外广告招牌及标识、城市照明、环境卫生及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标准本标准,不符合的区域,通过逐步改造达到本标准。

第二章 建(构)筑景观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商业区和城市景观区域的临街单位、商店门面宜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已设置的封闭式卷帘门宜逐步调整。

第六条 商铺无超出门窗外墙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杂物;装卸货物时应避免阻塞通道,装卸完即时清运离场。

第七条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宜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围墙、栅栏或者绿篱内无堆放垃圾和杂物。背街里巷、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第八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所及楼宇之间不得擅自新设架空通讯线、电力线、广播电视线及其他管线;现有架空管线宜入地埋设,暂未埋设于地下的管线和杆线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管线或其他杂物缠绕、悬挂,废弃杆线等应及时清除。

第九条 屋顶、露台应保持整洁、美观,无违章搭建、杂物堆放,无积水、垃圾、枯枝落叶、卫生死角。

第十条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一条不属于建(构)筑物本体的雨蓬、空调外机、空调架和滴水管、防盗窗(门)等宜统一规范设置,排列整齐、保持整洁、美观,尽量隐蔽。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器安装架底部(安装架不影响公共通道时可按水平面安装)距地面的距离应大于2.5米,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二条城市雕塑具有江门市城市精神、历史沿革、文化元素等特点,做到艺术、功能、空间尺度、景观风貌、工程质量协调统一;建设与管理应避免对交通、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出现雕塑破损、污染等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物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无障碍设施被毁损、占用等情况;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要及时修复。

第三章城市道路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桥梁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修复,修复后的路面平整度和外观应与原道路保持一致和协调;路面无乱喷画、乱涂写、乱张贴。

第十五条主、次干道无占道经营、马路市场、乞讨等行为;无积存垃圾、纸屑、烟蒂、果皮、污水、污物等,无随意堆放废弃家具家电、装修材料等现象。道路临时作业需要设立警示牌,作业过后应当恢复道路原有样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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