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吴江市公交候 文章来源: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制定的《吴江市公交候车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四日 吴江市公交候车亭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市交通局 2009年6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交候车亭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修工作,提高公交服务水平,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统筹城乡发展,根据《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省交通厅《关于加快全省农村客运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吴江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公交候车亭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修活动应当遵循本办法。 公交候车亭设施指各类公交站台、站亭、标志牌、港湾式停车道、候客区位(含出租车)以及其附属的水电、管线、照明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公交候车亭设施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工建设、统一管理、责任维修的原则。 公交候车亭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公交线网规划相适应,并作为新增、调整公交线路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公交候车亭设施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全市公交候车亭设施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监督管理。 市规划、建设部门应会同交通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公交候车亭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市公安、城管、工商、供电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区)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同做好全市公交候车亭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大型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旅游景区(点)、城市主次干道、等级公路,建设单位应会同市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公交候车亭设施。 第六条 公交候车亭设施的建设,应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设计应当实用、牢固、美观、大方,体现地方风貌特色和城市品位。 第七条 公交候车亭设施应当设置在公交线路沿线途径的各主要客流集散点上,并邻街道或公路边设置,不影响来往车辆通行。站台及其前后三十米,专供公共汽车停靠使用,其它车辆不得停靠使用,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公交候车亭设施的建设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港湾式候车亭。 第八条 公交候车亭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交通部门报审公交候车亭设施设计和施工具体方案,经交通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事关群众重大出行利益的公交候车亭设施的规划方案,可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或组织听证论证,根据征询意见或听证论证结果,由交通部门协调规划、建设、公安、城管、各镇(区)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审确定方案。 第十条 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候车亭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管,对擅自建设或不按照公交候车亭设施工程审批要求建设的工程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暂停施工并整改。 第十一条 公交候车亭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交通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交通部门统一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出具《公交候车亭设施竣工验收书》;未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全市已建的所有公交候车亭设施应纳入交通部门统一管理,相关单位应加强清理整顿,并做好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大型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旅游景区(点)、城市主次干道、等级公路等工程项目,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安排公交线路: (一)未规划建设公交候车亭设施; (二)未按公交候车亭设施工程审批要求建设的; (三)未办理公交候车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 推荐产品 阅报栏-10 公交候车亭-03 公交候车亭-06 仿古候车亭-01 灯箱 智能万佛墙 电动叉车 竞价托管